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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63 次  来源:网络

一、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有所区别:

表明代表从本质上来说通常是法人制度中的一部分,其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到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授权代表以及负责人等等;而表见代理,作为另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通常出现在自然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之中。

然而它们两者之间的权限基础也是各不相同的:

表面代表的核心问题通常涉及到法人或者组织的代表权利;至于表见代理,它所关注的焦点则在于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所能使用的权力范围。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表见代表怎么认定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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