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理权什么原因会无效
伴随着司法审判实践的展开,难免会出现种种特殊状况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结束。
这类特殊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四个领域:
首先,法定诉讼代理人自身生命终结或其实际诉讼行为能力发生剧变。
其次,被代理人即原本需要代理的方主体宣告身故。
第三,原本需要代理的当事人实力大增或者在此过程中恢复了其诉讼行为能力,例如,原本为未成年人的代理权在其成年之际得以终止,亦或是原本为精神病患者的代理权在其康复之后自然消失。
最后,是法定诉讼代理人自己失去了对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职责的控制与实施,比如,因婚姻或领养关系所衍生出的亲属关系和监护权,若是基于相关法律契约关系的解除而丢失,法定诉讼代理权也将随之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代理人是什么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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