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书是订金收据是定金吗
关于签订合同之定金事宜,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订金并非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之概念,实为约定俗成之产物。
定金乃指当事人约定达成之共识,旨在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由合同一方于履行前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量之货币或其他替代性物品。
在此一过程中,定金无疑发挥着重要的担保功能。
因定金系提前支付,其数额事先亦已明确定义,故通过运用定金罚则之方式,可敦促合同双方遵约履约,妥善保障各方权益不受损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金金额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然而,所定金额上限须遵循主合同标的额之百分之二十之原则,超过此限将丧失定金应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生效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书一般也属于合同的范围,是由双方民事主体协商签订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协议书存在法定无效的事由,其协议书因此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协议书是订金收据是定金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