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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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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在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正、公平地调解之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签约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调解书中的各项约定。

该法明确指出,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制作调解协议书。

如果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但此时人民调解员有责任详细记录下协议的具体内容。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那一刻起即开始生效。

同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方都应该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他们所承诺的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同时提出行政调解的,由受理在先的部门进行调解,即: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时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若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时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若法院已经受理,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终止调解,由法院负责审理相应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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