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在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非正常因素影响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更改或是废止此份合约。
以下是几种可能引发此类纠纷的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当一方利用欺骗手法或恐吓手段强制另一方签订了与实际意愿相悖的合同,那么遭遇侵害的一方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这份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废止。
其次,如果在签约过程中,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严重不平等,导致合约条款明显偏袒其中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那么遭受损失的那一方同样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相应调整和改变。
需要在此明确的是,对于提出更改请求的一方,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没有权利直接取消原有的合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如何算
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在此一年之内的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受害者在知道或应当自己是受胁迫而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逾期未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的,法院不再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