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合同时,要有人去审查合同条款吗
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须对合同主体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这其中包括要求相关人士必须拥有符合法律规范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法人代表参与签约,则需明确其是否为合法任命或获得了相应授权。
其次,我们还应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它们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尤其要特别关注那些可能导致免除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条款都有什么
在缔结买卖合同之际,法定方式为区分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各种形式之间,其中应首先采用并强调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
所谓书面形式,主要涵盖了类似合约书、书信乃至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以及电子邮件)等能够展示其载明内容的具体表述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订合同时,要有人去审查合同条款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