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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合同结束不续签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5 次  来源:网络

一、第二次合同结束不续签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二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然而,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续签合同,除非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合同,否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是违法的吗

很遗憾,这是非法行为。

若劳动者并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或40条所列明之情况,且劳动者愿意继续签署并并未明确请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际,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不仅有义务与劳动者续订合同,更需要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尽管此乃法律规定,我们仍建议您优先与劳动者进行洽谈,达成共识以不再续订。

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亦或是放弃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至于经济补偿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龄来核算,每满一年则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当期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上半年超过六个月而不足全年者,视为一年;

如不足半年者,则发给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第二次合同结束不续签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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