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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宅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浏览: 80 次  来源:网络

一、农村私宅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农村地区私人买卖房产之契约协议能否具备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其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买卖双方当事人须均为同一村庄的居民;

其次,若买方在购买房产之时并非卖方所在村庄的居民,但在交易完成后成功将户籍迁移至该地,则此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农村私宅拆迁要怎样补偿?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面的详尽实施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的权威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详细且可操作性的补偿安置标准。

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应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本的用途进行合理的补偿;

其中,对于征收耕地的部分,主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表面上各种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出被征收土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之限。

另外,征地补偿款项还包括了土地补偿款,被征地农民的安顿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以及地面建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

在住房保障方面,我们将尽力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住房,若实在不能提供,则依照市场价值为其提供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方,我们将会妥善地安排宅基地让他们重建住房,并且按照新建房屋的实际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私宅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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