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不退款构成诈骗吗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所规定的款项不予以退还并不构成诈骗罪。
然而,若在合同当中已明确列明退款的相关事宜,而对方却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其职责并退还款项,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违约行为。
但是,倘若对方在签署合同时就已经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来骗取他人财产,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诈骗罪,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签合同不盖章有效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就有关问题的回答如下:
如果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特地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合同必须要签名并且盖章后才能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只要协议内容经由双方真实表达,且协议上包含了本人亲手签署或加盖指纹的印记,这样的合同便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明示协商后,采用合同书形式来订立合同的,那么当所有当事人都已在合同书上签署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或是按泥印认证时,该合同即告正式成立。
在此之前若已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已接受者,该合同同样亦可成立。
另外,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或者双方约定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实际上当事人并未采取书面形式却仍能向对方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其接受时,此类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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