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能否约定
关于合同纠纷之案件,应根据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规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若当事人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具体的管辖地点,则以该约定为依据进行处理。
此外,他们还享有自主选择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存在实质性关联关系的地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
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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