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标的与标的物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标的所代表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标的物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权益及义务中所指向的特定对象或实体。
其次,从其存在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涉及到的是劳务服务,那么标的便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并不存在。
关于标的物的分类,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类是有形财产,这类财产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够自由流通,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以及有价证券等等;
第二类是无形财产,这类财产同样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但它们并未以实物形态存在,而是以智力成果的形式出现,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可以自由流通;
最后一类是劳务,这是一种无法通过有形财产来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行为便是一种劳务,此外还有委托合同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有什么管辖
对于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均具有管理权限的情况,我们遵循先立案原则进行管辖划分。
首先,关于行政处罚的职责范围,我们做以下详细规定和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之职责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行政机关行使。
2、如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的,则由该地区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作出处理。
3、当两个及以上拥有行政处罚职权的实施机关对相同的行政违法案件均享有管理权限时,若针对此类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调意见且无法自行解决,那么应向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请求,由其裁定行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如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归属的行政机关在查获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须依照法定流程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行为构成犯罪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先前已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之处罚,需要依法兑现为刑罚期限。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并决定判处的是罚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施加罚款的,也需要按照相应比例扣除罚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书面警告与公开谴责;
2、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照、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罚方式;
4、限制市场主体的正常运作或者责令停工停业、关闭企业、限制从业人员等措施;
5、行政拘留;
以及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另行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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