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依据被告之居住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等相关因素确定,并交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原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同样拥有司法管辖权。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就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至于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则可由被保险人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
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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