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哪里有管辖权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如下:
(1)当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时,若保险标的物属于运输工具或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则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应归属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的实际发生地这三个地方的所在人民法院;
(2)针对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应归属于被保险人的住所所在地。
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选择将诉讼提交至原告的住所地或被告的住所地进行审理。
其中,原告的住所地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但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亦可在该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
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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