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有纠纷吗
针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寻求协商与和解。协商乃是指合同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依据《保险法》以及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的约定,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互相谅解以及共同利益的考量,在尽可能缩小分岐的前提下,自行解决纠纷所采取的程序性行为。
第二,选择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在进行诉讼时,务必要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第三,仲裁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可依据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
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
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
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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