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它们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情境的创建,诺成合同依托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
然而,实践合同的创建更为复杂,它不仅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同时也需实物交付或者其他义务的圆满履行作为支撑。
其次,在诺成合同中,合同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之时,即宣告正式成立;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尽管双方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只有在实物交付后,合同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地成立。
最后,在责任方面,诺成合同中的任何违反都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出现违反行为,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反而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有何区别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之处在于:
首先,二者在成立以及生效的时间点上有所不同。对于诺成合同而言,自双方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到一致(也就是达成合意)之时起,合同便宣告成立了;而实践合同则需要在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共识之后,进一步在标的物交付等事项得到落实后,方能视为合同正式订立成功。
其次,在规定当事人应尽义务的层面上亦有所区分:在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被视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若未能按期履行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尽管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的给付事项也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但这并非当事人所负有的主要义务,而是属于先合同义务的范畴。如果违反此类义务,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的创立环境,诺成合同主要依赖于双方的合意达成,而实践合同则需要标的物实际上的交割方可成立;其次是合同的成立时间,在诺成合同中,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那么该合同便已经成立,而对于实践合同来说,只有在实际交付标的物之后,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最后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在诺成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将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