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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386 次  来源:网络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遇有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一、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二)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三)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四)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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