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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414 次  来源:网络

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二)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四)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七)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二、划分依据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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