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要按这一比例分割保险金额,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法律咨询:
2009年8月我开车出了交通事故,造成另外一车上的驾驶员受伤,我的全部责任。现在已经付治疗费20多万,医院说手术全部做完还要一年多。等治疗结束,肯定超过了2年的保险理赔时间,请问该怎么办有人说可以就已经发生的费用理赔,可是保险公司规定的不是一次性赔偿吗
律师解答:
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一次性赔偿结案”的有关规定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损害了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正当权益。在司法审判中屡遭否定,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已渐放弃这一做法。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处理的条款
1.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比例再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经订立生效后,除非经过一定的终止手续,否则合同即无限期继续存在。一般分保合同均规定合同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
(1)通知终止合同。通知终止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原意终止合同的意思。
(2)特殊终止合同。有的分保合同订明在特殊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即特殊终止。特殊终止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
①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
②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无法持续。
③由于战争的发生,不得不终止合同。
2.未了责任转移
(1)未了责任及其解决办法。当分保合同终止时,接受公司所有分入业务的未满期部分为未了责任。解决这部分未了责任通常有两种办法:(1)自然满期方式。即在某业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如三年或五年后,才结束该业务年度的账务。(2)结算方式。随着分保合同的终止,接受公司对每笔分保业务的责任也同时终止,未满期责任的保费,应退回分出公司,以解除其未了责任。分出公司转出的未了责任不能由自己来承担,必须与另一接受公司成立新合同,除开始分给新分保业务外,并将原来的接受公司转出的未了责任转移给新的接受公司承担。
(2)未了责任转移的内容从以上分析可知,未了责任的转移是指分出公司为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到下一业务年度,即将原接受公司的未了责任转移给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担。未了责任的转移有两部分:一是未到期保费转移,二是未决赔款转移。
3.报表
原保险人办理再保险,要按规定向接受公司编送业务报表、业务更改报表等首先,原保险人要在有关账册或表格中,载明自留金额和再保险金额,还要登记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限额号码、地段号码、再保险号码等等。这种记录,往往称为再保险登记簿。这项登记是再保险交易最基本的记录,原保险人可据此编制业务明细表以及再保险账单寄送再保险人。
4.错误或遗漏
由于分保工作非常繁琐,工作中出现错误、遗漏或延迟的情况在所难免。为此,在分保合同中订有错误遗漏条款,规定订约双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发生疏忽、延迟、遗漏或错五误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在发现错误或疏忽遗漏或延迟时,应给予对方进行修正的机会。
在再保险实务上,错误或遗漏通常有这样一些情形:(1)应办理再保险而未办理,或办理错误;(2)应办理再保险账日而末办理,或办理错误;(3)应记载于业务或赔款明细表内而未予记载或记载错误;(4)赔款发生,应通知而未通知;(5)有关合同的内容,有所变更而在执行时未予变更,或执行错误;(6)按其他合同规定,应通知而未通知合同规定,应通知而未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