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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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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罚越来越重了。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近日,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据了解,该标准与去年相比普遍有所提高,驾车撞死人,今年的赔偿标准提高一成以上。

赔偿标准提高一成以上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介绍,今年赔偿计算标准普遍有所提高。

据了解,赔偿项目划分3个标准: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东莞属于一般地区。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是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作为参考。赔偿内容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抚养费等。

今年,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7699.3元/年提高到19732.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5624元/年提高到6339.8元/年,两项标准分别提高11.4%和13.8%。也就是说,今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对我市的城镇居民造成人身损害,以20年计算,赔偿金额则至少增加4万元。

在东莞出事按“东莞标准”赔

同时,无论户籍在哪里,只要是在东莞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按东莞的标准来计算赔偿。如果外地居民拥有城镇户口,那么他的赔偿就按东莞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如果是农村户口,那就按东莞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为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一定要遵章驾驶,切莫违反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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