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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能否单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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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案(四)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能否单方反悔? 2008年7月17日20时25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时,不慎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9月15日,张某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主持下与刘某之父达成调解书:张某赔偿给死者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19.1万余元。当天,双方签字后,张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7月30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事后,刘某的父母以调解书显失公平,没有涉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张某至少少赔50余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调解书。

案件审理中,刘某父母还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刘某的母亲身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张某则称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没有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就刘某父母所称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未按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的问题,法官认为死者刘某本系农村居民,暂住地也系农村,因此刘某父母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已经体现了对刘某父母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因此刘某父母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刘某父亲签订调解书时,明知刘某母亲已经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其仍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因此,在调解书已经载明一次性处理涉案事故的情况下,应视为刘某父亲放弃了刘某父母的扶养费。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父母与张某达成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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