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近期相继出现的醉驾“免刑”和“缓刑”,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从思想观念上予以厘清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至少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对于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法院可否判处“免刑”和“缓刑”;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情节可以判处“免刑”和“缓刑”。前者显然是合法性问题,后者则是公平性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很明显,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法院可以像对待其他罪案一样对醉驾被告人判处“免刑”和“缓刑”,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也就是说,在醉驾案中出现“免刑”和“缓刑”是法律允许的,该不该出现这两种判决关键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目前公众质疑的,主要集中在第二个问题上。由于缺乏指导性的量刑标准,各地法官对醉驾量刑的基本情节和参考因素在具体掌握上还很不一致,特别是对“情节轻微”的含义和标准在认识上还十分混乱,甚至分不清哪些是危险驾驶罪的本质内涵,以至于在掌握量刑情节上牵强附会,生拉硬扯,缺乏说服力。
比如,广州的醉驾缓刑案,主办法官竟然把“已受到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行政处罚”作为判处缓刑的理由之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依据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产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同为结果,不得相互影响,更不能相互代替。就是说,行政处罚不能成为刑事处罚从轻的理由,同样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从轻的理由。
这样看来,“醉驾入刑”条款已实施近两月,但在基层法官中还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理解和认识,迫切需要法学界和实务界联合研讨,尽快统一思想认识,制定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从而有效避免危险驾驶罪的“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