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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相关法规管理酒驾行为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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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扣除12分

各地时有发生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悲剧。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虽有程度不同之分,然风起于飘萍之末,当事人不会先自己检测酒精含量再决定是否上路。之所以会出现醉酒驾车酿成惨祸,大多就是平时自以为喝点酒没事给惯出来的。因此,无论对待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法律都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步入汽车社会后,我国同样有必要尽快调整相关法规,以适应和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交通状况。车越来越多,单纯依赖驾驶人的道德自觉,肯定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和矛盾。这时候,就应当加强法律的约束力,规范驾驶人的行为,进而构建和培育一个社会的汽车文明风尚。倘若法律的惩罚力度让人不敢轻易逾越,久而久之,这完全有可能形成公民的一种自觉行为。大概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驾驶人的侥幸心理。

或许有人会说,在这事情上采用严刑苛法,最后还不是老百姓遭殃——那些有权势的人,总是有办法躲过法律的监控器。实际上,这是两码事。不能说,因为可能有人违法乱纪,就连基本的法制都不要了吧?那样是因噎废食,大家都将为混乱无序的交通执法付出代价。

当然这也提醒了一点,对于那些形形色色的“权力车辆”,还有必要提高执法的力度。对待酒后开车的政府人员,不仅要从交通法规上坚决给予查处,还应从党纪和相关法规上加以配套,有针对性地进行惩罚。例如公安部的“五条禁令”就规定了,公安民警“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其他党政部门,也应制定和采取类似措施,做到“官员犯法,罪加一等”。这对新规的顺利施行,想必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应当成为那些喜好杯中物,或经常外出应酬者的不二准则。任何时候,喝酒都不是也不应成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如果管不住自己的杯子,那就只好让法律来管了——这是对驾驶人,也是对其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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