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出台,该法第76条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一直备受关注,由于与此条规定相应的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各地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做法都不统一。今年2月,江苏省高院下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将原本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规定每一辆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该举措实施以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提供了根本保障,但三责险的变脸同时造成保险公司纷纷败诉并为交通事故埋单的局面。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统一审判尺度;同时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责任险相配套的法规。
2月以来,江苏省法院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推行了新措施: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这样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也因在江苏的多起案件中败诉而纷纷喊冤。
7月6日,江苏镇江中级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二审败诉,被判支付蒋某等人20万元。而这次赔偿却是因为死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
2004年12月11日,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开着一辆未经检验合格的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没有多少驾车经验的王某开摩托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此时,某技工学校的驾驶员老颜,也正驾驶着学校的大型客车与王某同向行驶。行至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附近路段时,老颜的大客车向左拐弯时,撞上了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王某被撞到了道路上的绿岛里。
老颜将受伤的王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王某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王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共发生了医疗费31672.38元,某技工学校为其支付了29619.38元。此外,老颜还代表学校向王某的妻子蒋某送去了5000元。 2004年12月20日,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老颜负次要责任。
值得庆幸的是,老颜所驾驶的客车在事发前就由学校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其中包含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约定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至2005年5月20日。
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王某的家属蒋某等人于2005年1月18日向京口区法院起诉。
司两审两败很无奈
京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的相关问题,江苏省实际已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已经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其应配套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就此明确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暂以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尽管保险公司仍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但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的约定,只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赔偿计算方法的约定,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受害人依法求偿的权利。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另外,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的归责原则可见,参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则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死者王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颜某系某技工学校的驾驶员,其在实施职务行为的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单位某技工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某技工学校给付王家人2000余元。 太保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他们认为王某无照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又严重违章行驶,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不应将其责任转嫁到无辜的他人身上;原审法院认定车辆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镇江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江苏省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所有结案的诉讼中,保险公司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全部败诉照单全赔。
江苏省保险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6月,江苏各级法院审理机动车三者险案件共计3885个,涉案金额39573.83万元,其中按商业保险条款不该理赔的高达20042.84万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多赔付超过了两个亿。
有保险业内人士对江苏法院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全面推行机动车三者险提出异议,认为新交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目前的问题是第三者强制险条例并未出台,此时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显然不合理。 还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切实保障受害者利益,确立了强制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这是一件大好事。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不是简单的保险公司的一个险种。而且明确规定了具体制度的设置和构建必须由国务院制定,这就排除了地方立法的可能,除了国务院,其他部门、机构都无权对此做出规定,否则就是越权。
8月2日,江苏省保监局召开江苏保险业务发展新闻通报会。会上,有人认为,今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直接将保险公司目前运营的商业三者险视同为并未正式实行的强制三者险,由此造成保险公司“超赔”的普遍现象。如规定只要发生人死、人伤事故,法院就判保险公司赔付,而且一赔就是十几万。但按照《保险法》规定,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原本都是无责的,现在却一一都要赔付。目前,江苏省保险公司的超赔率高达50%,三者险已亏损8000万元。因此,一些保险公司提出,准备上调三者险费率,车险涨价方案已在向监管部门的申报之中。在《强制三者险条例》未出台前,三者险仍然属于商业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承受能力上调和下调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欲提高三者险费率,这既是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向投保人转嫁成本。在某种角度上,实际是让更多的投保人来承担了部分投保人的风险。如何协调这一矛盾?保监局已向有关部门建议,希望江苏借鉴上海的做法,在强制条例未出台前,将4万元设为赔偿上限,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同时,也呼吁更多的配套法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