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猛于虎!车主凌某因醉酒驾驶不但导致两人丧命,而且自己还为此付出赔偿60万元的代价。因凌某之前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不料却遭到拒绝。
事情要从2008年3月1日说起,当晚9时30分许,凌某醉酒驾驶小型客车沿纬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包河花园附近时,遇行人夏某和刘某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小型客车左前部、前挡风玻璃等处碰撞到夏某和刘某,致两人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凌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月25日,经交警调解,凌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
2007年8月16日,凌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交纳保险费1050元。向死者家属赔偿后,凌某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说我醉酒驾驶不愿赔偿”。“双方产生分歧可能是依据不同。”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吴文红律师分析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并未明确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到底应依据《条款》还是《条例》吴文红律师个人认为,由于《条例》是国务院制定,《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与《条例》产生分歧时,依法应当适用《条例》。“最终如何认定还需法院判决。”目前,当事人凌某已拟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