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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