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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程序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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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吗?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调解的期限?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过程的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书包括些的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2、责任认定;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调解的参加人有哪些?

调解参加人有: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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