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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出警后未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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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管部门依照当事人、现场目击者的陈述,现场遗留物的状态、现场遗留痕迹的形态、当事人身体状况、尸体检验结论、事故车辆的勘验鉴定结论等资料,比照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然而有时候,交管部门勘验检查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最终没有认定事故责任,这时怎么办呢?

1、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客观发生的事故事实,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依据。

有时,事故认定书记载某当事人与某当事人在某时间地点发生接触,致使某当事人受伤、某财产损坏的后果。这样的记载,已经足以说明客观上双方发生了接触,且说明此接触与人伤财损有直接关联,因此可以作为追究侵权责任的直接证据。

2、事故认定书只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证据之一,当事人可以自行搜集其它证据达到确定事故责任的效果。

如果交管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能够证明或者影射事故责任的事实依据,例如结合人伤、财损的痕迹和现场遗留的痕迹对事故责任进行合理的推测、申请鉴定机构对遗留的痕迹或物证进行鉴定等等。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分配赔偿比例的依据之一,如果能够提供证明效力、证明效果足以论证事故事实的其它证据材料,法院依然可以自行认定事故责任并分配赔偿比例。

3、经过多方努力仍然无法有效判断事故事实,法院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配赔偿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分配赔偿比例原则。即,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无法认定双方过错,平均分担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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