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俊峰和陈浩是多年好友。某日,陈浩向刘俊峰提出借车迎亲,刘俊峰得知此事欣然同意。迎亲当日,刘俊峰因有急事不能脱身,陈浩便让自己的小叔子何星开车。迎亲途中,因车方向盘突然失灵,将路上行人陆萍撞成重伤。
【分歧】
对于本案中车主刘俊峰是否应该担责,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俊峰出借车给陈浩后,已无车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不能将其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应该担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客观原因是车子的方向盘失灵,刘俊峰作为车主,在借车时对车子本身的安全性能负有责任,故应担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出借方的责任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明确,在借用情况下,出借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时,应由借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出借人具有过错,出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理,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虽然刘俊峰把车借给了陈浩,开车的何星也有驾照,但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正是车本身的性能缺陷。刘俊峰出借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