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区车多位少,将钥匙留在停车场内供工作人员挪车、停车已是常态。但是,停车场员工无证驾驶,在挪车过程中碰擦车主车辆,那么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2日下午,沈小姐驾驶车辆进入徐汇区一停车场。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停放车辆,并按照要求留下车钥匙以便挪停车辆。然而,沈小姐下班取车时却发现车辆明显发生了碰撞。经过询问,她得知原来是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刘某无证驾驶她的车辆时损坏。
由于刘某系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沈小姐将停车场和刘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000余元。停车场认为,内部有文件规定员工不得私自动用客人物品,刘某无证为客人停车是个人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根据日常做法挪动原告车辆,且其目的是停车场内车辆妥善停放,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停车场与员工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沈小姐损失。
【以案说法】
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答:刘某在日常工作当中经常为停车场内的车辆挪位,其目的是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妥善停放,该行为与其职责范围密切相关,因此即使是超过停车场的授权范围,也可认定系职务行为。
问:停车场的内部规定有何效力?
答:停车场的内部规定客人无法知晓,故沈小姐并无过错。停车场以其内部规定为由进行抗辩,无法免除其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停车场只能在内部追责过程中以该规定向刘某追偿。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徐汇区法院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