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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故全责一定要判刑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81 次  来源:网络

一、死亡事故全责一定要判刑吗?

死亡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不一定会被判刑,只能说极有可能会被判刑,法院决定是否在判刑的时候,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十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也就是说虽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并不代表就是同意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只能证明收到了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并不一定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法院在审理交通案件之后,若是发现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承担支付三十万以上的赔偿金,那么该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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