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车道遭追尾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
变更车道遭追尾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有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不一定负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要负刑事责任;负同等责任的,不构成交通找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肇事者要负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交通事故对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财产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一级的受害者一般是: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或者是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的表现是: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等。
三级伤残的表现是: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一次类推,伤残等级越高,受害者的身体损伤程度越低。总而言之,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就是依据人员的身体损伤程度而划分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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