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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签字,对对方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  浏览: 26 次  来源:网络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签字,对对方有什么影响

不论当事人签署或是未签署交通事故认定书,皆无法影响其日后针对事故所导致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合法性。当事人的签名行为,于之并无任何法律效力,仅仅是交警部门以此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方式之一。由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有两种常见方法:

第一,直接送达,即由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再予以归还;

第二,若当事人拒绝签名,则可在七日内通过邮局进行邮寄送达,邮寄到达即视为此项送达已经完成。若当事人对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書存有疑虑或争议(即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认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详细阐述自身的复核请求、理由以及相关重要证据。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如果当事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认定书的三日内向作出认定书主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若是不愿接受、不愿意签署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样做将可能对当事人自身权益的维护带来不利。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如何解决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签字,对对方有什么影响”,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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