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对方全责人死了和我有关系吗
若您的爱车遭受了后车的追尾之祸,且责任完全归咎于肇事方,那么在仅仅导致您的财产受到了损失的情况下,您便有权向对方请求对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然而若肇事后的碰撞事件不仅带来了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您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伤害,此时受伤的您有权利向肇事方主张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与治疗疾病相关的合理开支,对于因碰撞造成您的生命危殆并最终离世的情况,受害者更有权力向肇事方索回应得的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肇事对方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肇事后对方不赔偿的,处理如下:
1、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得知对方保险公司的信息,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
3、对方保险公司也不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对方和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之后申请财产保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对方全责人死了和我有关系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