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纠纷被交警扣电动车了,要双方过去吗
根据相关规定,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传唤,否则如若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纳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经过主管部门领导的严格审批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传唤措施。所谓“强制传唤”,就是指公安机构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有意回避传唤的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的嫌疑人员,通过运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手段,强行将他们带往公安机构或者指定场所接受具体调查和审讯的一项人身自由受限的行政强制性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发生纠纷后,在与医疗机构谈判时应注意哪些
设立于医疗机构之内的专属区域需要独立承担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且需配备专门的负责处理纠纷的专职(兼职)人员。
当患者及其代表者有权利与医疗机构进行商议并寻求解决之道时,这种场所必须经过严格的挑选和限定,只能选择在医疗机构内部指定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特定空间内进行,满足这一条件的场所包括但并不限于医疗机构的纠纷处理中心或会议室,但绝不应位于医生办公室、医院大堂等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场所。
对于参与协商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数量众多的情况,必须协商推荐适当的代表进行协商会谈,原则上每一方代表的人数不得超出五名以内。
此外,商议后所决定的赔偿金额的敲定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出现过高或过低的异常情况。
若医患双方能够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及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和解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生纠纷被交警扣电动车了,要双方过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