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行政案件办案期限有规定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事件时,从决定受理之日起至办结止,最长不可超出三十个自然日的时间限制。
针对案情严重且复杂度较高的情况,若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同意,可适度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也只能延长三十天。
然而,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开展鉴定活动所耗费的时间,则不计算在内于办案期限之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哪些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两种方式。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情况,可由一位指定的交通警察予以裁定,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供执行;
若被处罚者拒绝接收,则交由交通警察于该决定书中盖上备注印章,此举即视为法律文书传递的有效途径。
而在涉及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策时,必须由两位或以上的交通警察共同参与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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