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时候都会存在一些委托合同,在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将委托的内容以及期限写清楚,那么委托合同对于第三人的损失责任是怎样进行认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损失责任的认定
首先,委托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这一点不同于代理合同,据此,受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务时致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偿;最后,这里的侵权责任原则,属于一般原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受委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物的时候,导致第三方有损害的,那么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委托人赔偿之后,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者部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