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房产不能抵押担保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房产不能抵押的情形有房产的产权有争议,房产处于被依法查封,扣押和监管的状态,是被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以及有其他重大意义的建筑物等。这都是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房产有效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房产的有效情形为抵押的房产属于可以进行抵押的抵押财产范围,抵押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抵押登记时设立。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依法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或者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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