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不可以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要通过哪些方法处理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情况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可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申报。但是如果此前已经进行过分配的,则不可不可以再进行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在收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后一个月内申报;如果是公告送达通知的,则要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申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债权申报表;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四、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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