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居间合同的债权能不能转让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的债权能不能转让,但是债权转让的时候应当通知债务人,只要该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就能不能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不能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民法典定金债权转让有法律效力
定金债权转让的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当经过缴纳定金方的同意,定金是指一方为债权作担保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能不能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债权转让合同能不能解除
债权转让合同能不能解除,当出现因为不可抗力出现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况,或者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就能不能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不能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不能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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