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关于假冒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问题。《刑法》中的“相同”不应当被理解为“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如何理解“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区别。只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是合法使用。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不当的行为属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帮助他人假冒注册商标应当如何定罪
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应当区分情况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或者是独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是为其提供不包含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标签标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的包装材料上印制有注册商标,或其提供的标签标识本身就是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单独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保护商标权益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并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寻求法律救济。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的问题,就为大家解答到此,若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