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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披露义务发生在隐名代理,或称间接代理中,这种代理指委托人隐藏自己的身份,而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第三人往往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在这种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就有披露义务,该义务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
1、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那么代理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的存在,代理人披露后,委托人即可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如果因为委托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那么此时代理人有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向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就不能更改。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