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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的书面分析判断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鉴定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即具有分析判断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能力。鉴定人只能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不能解决法律问题。
其次,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一般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专业人员的区别所在。
最后,鉴定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2.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
3.有权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4.有权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人依法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3.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