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委托别人去帮助自己做一件事情,委托人就有义务在委托权限范围以内来做事情,超过了这个权限的话被委托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代理事务完成指定代理终止吗?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代理事务完成指定代理终止吗?
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来源: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权终止的效果来源:
(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2)代理人对代理事务对相关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报告、移交的义务;
(3)被代理人应收回授权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代理权的文本证件,代理人应当交回。
《合同法》规定不得终止的特殊情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其实委托代理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任务完成了就可以终止了,但是在《合同法》的有关的特殊的例外规则下也还是不可以终止的,大家要学会甄别这些特殊规定的条文。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