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按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诉具有双重含义一样,诉权也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理论界,基于这一观点是认为诉权有双重含义,一般将其称为“二元诉权说”。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