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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必需亲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这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律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但离婚案件是例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李某和张某系一对夫妻,两人长期感情不和,1999年8月,李某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