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都有哪些
借款合同出现违约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如下: (1)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
(2)如果没有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要具备的条件包括:1.借款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以约定为先;2.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市面上流通的货币;3.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4.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5.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6.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借款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合同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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