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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仲裁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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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娄底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的仲裁机构。

为规范本委的行为,根据仲裁法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委的宗旨是: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委依法受理和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的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受理当事人同意提交本委仲裁的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本委由1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兼),委员13人。组成人员中驻会专职人员1-2人,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2/3。

本委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本委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以上组成人员。委员会每届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更换的,必须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通过方为有效。但对修改本委章程或者作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委顾问、专家咨询机构、纪律监督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本委章程和仲裁规则;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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