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二)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
(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五)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六)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做适当调整。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五十五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名及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方针、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公布;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应邀的秘书长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履行委员会议的职责。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