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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A-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B-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利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