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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能不能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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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大队能不能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治安大队没有刑事拘留权力,也没有行政处罚法的权力。如果治安大队处理治安案件,经过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对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拘留几天

1、刑事拘留一般是三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最长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区别

1、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作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除了行政拘留以外,还包括有罚款、警告等处罚。

(1)行政拘留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行政拘留的处罚权目前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作出,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罚款、警告等处罚,但无权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2)行政留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都无权设定。

(3)单个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多个行政拘留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20日。

2、治安拘留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的行政拘留,是行政拘留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拘留还包含了违反其他行政法律被处以的行政拘留。比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等被处以的行政拘留。单个治安拘留的天数最长不超过15日,多个治安拘留合并处罚的天数最长不超过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治安大队能不能刑事拘留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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